首页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二、 完善提级管辖机制 第九条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第九条 二、 完善提级管辖机制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渠道,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可能需要提级管辖的,可以及时与相关人民法院沟通,并书面通知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应当提级管辖的,经本院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根据本意见所附诉讼文书样式,作出提级管辖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