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40.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40. 40.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法官考核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考核的相关规定。 附件: 案件权重系数设置指引 一、 人民法院在设置案件权重系数时,可以区分案件特点分别设置固定系数和浮动系数。固定系数与浮动系数之和为案件最终权重系数。 二、 固定系数是根据案件普遍性特点设置的办案工作量基础系数,一般包括案件类型、审判程序、审级,以及审判团队配置等。各系数相乘得出固定系数分值。 三、 确定案件类型权重系数时,一般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其他类型案件等分类进行设置。其他类型案件可以进一步分为速裁案件、破产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国际区际司法协助案件、特别程序案件等。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由等进一步细化案件类型权重系数。 四、 确定审判程序权重系数时,一般按照一审简易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其他程序等分类进行设置。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审判程序权重系数。 五、 确定审级权重系数时,一般按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分类进行设置,原则上审级越高,审级权重系数越大。 六、 确定审判团队配置权重系数时,一般考虑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人数、个人贡献度等因素。 七、 浮动系数是根据案件性质、流程等特殊性设置的动态系数,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累加适用。 八、 确定浮动系数时,一般考虑系列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敏感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案件、涉外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以及鉴定、评估、审计、保全、公告、发送司法建议等因素进行设置。 九、 刑事案件浮动系数还可以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众型犯罪案件、判处死刑的案件等因素。 十、 民事案件浮动系数还可以考虑先予执行、反诉等因素。 十一、 行政案件浮动系数还可以考虑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复议双被告等因素。 十二、 国家赔偿案件浮动系数还可以考虑调卷审查、组织质证、征求意见、赔偿委员会讨论、舆情处置、案件协调、刑事善后、困难帮扶、回归社会等因素。 十三、 执行案件浮动系数还可以考虑异地执行、搜查、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强制腾退房屋或土地、拘留、罚款、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移送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等因素。 十四、 涉未成年人案件浮动系数还可以考虑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回访帮教等因素。 十五、 司法救助案件浮动系数还可以考虑组织听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联动救助等因素。 十六、 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的权重系数比重根据其在合议庭审理中的贡献度决定。其中,承办法官审理案件的权重系数按照本指引确定的标准计算,担任审判长的非承办法官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审理案件的权重系数可以按照承办法官的权重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设置。 十七、 本指引之外其他能够反映法官办案工作量的因素,也可以计入案件权重系数标准。 十八、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指引,结合本地实际设置本辖区案件权重系数,并根据考核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39.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