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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
  3. 四、 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科教处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4. (五)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 (五)

四、 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科教处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五) 细胞株、生物制品、生物芯片、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医学科研样品出入境。

(四) 目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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