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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
  3. 四、 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科教处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4. (四)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 (四)

四、 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科教处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四) 人道主义救助、捐赠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样等)出入境;

(三) 目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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