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 四、 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科教处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三)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 (三) 四、 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科教处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三) 按传染性物质危险分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含有涉及1—2级危险的各种病原性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