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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 四、

四、 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科教处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一) 不涉及家系、特定地区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出境; (二) 任何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 (三) 按传染性物质危险分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含有涉及1—2级危险的各种病原性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 (四) 人道主义救助、捐赠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样等)出入境; (五) 细胞株、生物制品、生物芯片、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医学科研样品出入境。
(六)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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