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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 五、

五、 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申请函; (二) 物品具体情况(名称、来源、用途、数量、包装、安全等级、拆检注意事项等); (三) 如涉及人体物质或科研样品出入境,需填写《人体物质出入境申请表》或《科研样品出入境申请表》; (四) 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 项目申请人与国外合作机构或国外中心实验室协议复印件(中、英对照); (六) 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各研究机构协议复印件; (七) 参与研究的国内各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批件复印件; (八) 正式研究方案; (九) 知情同意书及受试者签名件复印件; (十) 实验室安全等级证明; (十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临床试验批件(涉及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时提供); (十二)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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