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全总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多数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但在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仍然…
一、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协调配合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
二、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
三、
开展对职工合法权益重大问题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会组织可就贯彻实施劳动保障…
四、
建立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县级以上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在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活动中,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五、
建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同级工会组织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会组织中被聘请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
六、
发挥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对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作用。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
七、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继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证执法力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八、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不断探索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协调配合开展工作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