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2001年) 四、

四、 建立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县级以上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在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活动中,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及时对工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