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五、

五、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35号文件的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可行性论证阶段或初设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建议,并在地质灾害详细勘察的基础上,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防治方案不落实的,工程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