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 四、 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二)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 (十二) 四、 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二) 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