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冻结电子数据;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冻结电子数据;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