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一、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三条 一、 一般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