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二、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十三条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二、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十三条 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