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

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其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