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二、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十一条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二、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