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