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有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有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