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七条 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