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 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可以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七)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 (七) 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可以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七) 其他需要提交讨论的。 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四类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