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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 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四类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四类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