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2002年) (二)

(二) 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首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按《条例》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再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