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2002年) 三、

三、 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要尽快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及时结案。

为使医学会熟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交接工作,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可以邀请医学会的分管人员列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鉴定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9月1日后可按下列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