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年) 二、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基本要求和程序 (八) 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年) (八) 二、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基本要求和程序 (八) 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经批准,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公告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后至土地权属调整完成前,停止办理土地权利移转、抵押等登记手续,禁止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并在开发整理过程中认真检查核实公告内容执行情况。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