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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4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二、 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三、 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1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 本决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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