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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3. 三、 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1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本决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三、 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1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决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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