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二、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二、 二、 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