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2024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协议》)的水平,深化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服务贸易…

一、 对《服务贸易协议》正文部分进一步修订如下:

1. 在《服务贸易协议》第三章(义务及规定)下新增第七条(本地规制),其内容为: 2. 在《服务贸易协议》第七章(投资便利化)第十二条(投资便利化)新增: 3. 《服务贸易协议》第三章至第八章中的第七条至第十四条依序重新编号为第八条至第十五条。重新编号后的第十三条(投资便利化)第一款第(一)项内的“第九条”修订为“第十条…

二、 在《服务贸易协议》和《修订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内地对澳门服务领域开放,对《服务贸易协议》附件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表1《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进行缩减和修订,经进一步修订内容详见本协议附件表1。在跨境服务领域内地对澳门增加新的开放措施,对《服务贸易协议》附件1表2《跨境服务开放措施(正面清单)》的进一步修订内容详见本协议附件表2。本协议附件表1和表2分别取代经《修订协议》修订的《服务贸易协议》附件1表1和表2。

三、 对《服务贸易协议》附件3《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修订如下:

1. 第三条第(一)2款“在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后新增脚注2,其内容为: 2. 原脚注2至脚注5依序重新编号为脚注3至脚注6。 3. 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年限)的第一段及第二段修订为: 4. 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年限)的第三段予以删除。 5. 第六条第(一)1款第(3)项修订为: 6. 第六条第(一)1款第(5)项修订为: 7. 新增第九条,其内容为: 8. 附件中关于“经济局”的表述统一调整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四、 为明晰起见,《服务贸易协议》中未被本协议修订的条款仍然有效并继续实施,而其他条款将按原有条款继续实施直至本协议实施为止。

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