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2024年) 2.
2. 在《服务贸易协议》第七章(投资便利化)第十二条(投资便利化)新增:
“三、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注册的澳资企业,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城市注册的澳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选择使用香港、澳门法律为合同适用法。
以企业白名单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澳门‘科技企业认证计划’企业在内地视同与高新技术企业除税收优惠外的同等待遇。”
“三、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注册的澳资企业,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城市注册的澳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选择使用香港、澳门法律为合同适用法。
以企业白名单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澳门‘科技企业认证计划’企业在内地视同与高新技术企业除税收优惠外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