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201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第十二条修改为:“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5)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2012)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