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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201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第十二条修改为:“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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