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2012年) 二、 第十二条修改为:“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2012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第十二条修改为:“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