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2012年) 一、

一、 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