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2017年) 十、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2017年) 十、 十、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管理能力、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专项评价。” 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及专项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评价最高可加3分。”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