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2017年) 九、

九、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

将原第十四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证券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10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数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将原第十三条第(四)项调整至第十四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