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三十三、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三十三、 三十三、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六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在评审和奖励活动中不得向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二、 目录 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