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三十四、

三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在推荐和授奖之前,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或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