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三十二、

三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奖励范围、对象、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等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