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二十二、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五条,并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奖励活动的范围、奖励经费数额、奖励活动周期等。”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