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二十一、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