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五、

五、 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十九条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并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限制业务活动,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交易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以及从事基金评价、基金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证券期货服务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