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六、

六、 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专业报刊、经济类报刊刊发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撰稿人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相关从业要求进行审查,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其稿件不得刊发。”

第九条修改为:“电台、电视台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节目时间开办证券期货节目;不得与个人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聘请个人做证券期货节目主持人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被聘人员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相关从业要求进行审查,被聘人员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电台、电视台不能聘其主持该类节目。与机构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节目的终审权在电台、电视台。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合作方的工作人员以本电台、电视台记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电台、电视台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撰稿人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相关从业要求进行审查。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其稿件不得播发。”

第十二条修改为:“电话信息服务台、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聘请人员主持或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须是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相关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

在其产品(软件)中刊载第三条所述第(五)项咨询报告时,报告撰稿人必须署名真实姓名,并且是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相关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