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2023年) 四、

四、 将《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转板属于股票上市地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修改为“转板属于股票上市地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