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2023年) 三、

三、 将《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存托凭证存托协议的订立,明确存托协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应当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依法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存托凭证发行的注册,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负责就存托凭证的发行事宜分别向境外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按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获得相应的批准或认可”。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同步”修改为“同时”。

第三十一条中的“存托协议自发行人、存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且存托凭证的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相关核准文件后生效”修改为“存托协议自发行人、存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且存托凭证的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相关注册文件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