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九、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九、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九、 本规定与《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引用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2001) (五)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