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九、

九、 本规定与《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