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上述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二)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二)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上述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二) 投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