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上述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上述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 投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 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 (四) 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 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