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八)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上述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八)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上述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