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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3.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4. (八)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上述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八)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上述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八)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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