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一)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一)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一) 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