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
二、
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
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
本决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