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污染清除能力,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二、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
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删除。
四、
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内容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下列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五、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5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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