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五、
五、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超出能力等级或者服务区域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应急值守义务的。”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超出能力等级或者服务区域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应急值守义务的。”